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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平臺責任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由於目前沒有明確的定義和規範,他所涉及的法律只能按照傳統支付機構和電子支付所涉及的法律進行簡單劃分:

壹般來說,我們從四個方面考慮電子支付機構所涉及的法律:

1.涉及支付主體、商業銀行法等問題。

2.規範支付行為,如支付結算和清算。

3.規範貨幣和信用卡以外的支付工具、信用卡管理辦法和規定等支付工具的相關規定。

4.防止金融犯罪和保護消費者的法律法規,如反洗錢法。金融犯罪除洗錢外,還包括詐騙、掠奪等金融犯罪,保護消費者權益。

法律依據:《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網上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

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辦理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網絡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機構。

本辦法所稱網絡支付服務,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依托公共網絡信息系統,通過計算機、移動終端等電子設備遠程發起支付指令,付款人電子設備不與收款人特定專屬設備進行交互,支付機構為收款人提供貨幣資金轉賬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收款人專用專屬設備,是指專門用於交易歸集的電子設備,與支付機構的業務系統進行交互,參與交易過程中支付指令的生成、傳輸和處理。

第三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循服務電子商務發展、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利的小額支付服務的宗旨,根據客戶的銀行賬戶或者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客戶提供網上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支付賬戶,是指取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根據客戶真實意願開立的,用於記錄預付交易資金余額、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和交易詳細信息的電子記賬。

支付賬戶不得透支、出借、出租、出售,不得用於從事或者協助他人從事違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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