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屬於民事案件的範疇,但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後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勞動爭議案件中哪些證據必須由用人單位提供?
1.勞動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單位控制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在勞動關系爭議確認中,用人單位承擔以下舉證責任: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就業記錄;出勤記錄。
3.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5.發生工傷時,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6.辯稱存在加班費爭議,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加班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屬於民事案件的範圍。但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是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需要法律幫助,讀者可以去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