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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單位應當成立。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明確管理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配備足夠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保證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重要組織形式。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明確管理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配備足夠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由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領導,成員應當包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等。具體人員比例和職責範圍應根據建設單位的規模、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合理配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制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計劃;負責本單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培訓和考核;定期檢查施工現場及其周圍環境,及時處理安全生產隱患;參與並指導事故調查和處理;協助主管部門進行安全檢查。通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組織,可以有效提高施工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管理水平,預防和減少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可能性。

建設單位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將面臨哪些法律責任?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在5萬元範圍內每日加倍罰款。同時,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導致建設項目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建設單位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明確管理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配備足夠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通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組織,可以有效提高施工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管理水平,預防和減少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可能性。同時,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或者參與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三)監督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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