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意見》,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在《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九條中,對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職業資格作了壹般規定,即“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具有法學學士學位並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具有非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全日制大專院校;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辦法》實施後入學的人員為“新生”,適用本條規定。同時,為了維護已經開始學習法律或者已經取得相應資格的部分人員的利益,第二十二條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入學或者取得相應資格的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這是老人的老辦法。這壹規定不是過渡性的,幾年後也不會實施,但壹直起作用。這壹規定體現了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對社會的影響最小,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考試內容和方法更加科學和完善。
壹次性考試分為客觀考試和主觀考試兩部分。只有通過客觀題考試的考生才能參加當年下半年的主觀題考試,客觀題合格成績連續兩個考試年度有效。當年主觀題考試不及格的,第二年可以不考客觀題直接考主觀題。如果他沒有通過第二次主觀測試,他將再次參加客觀測試。這樣既減輕了考生的負擔,又能促進他參加社會實踐,提高自己的技能和水平。同時也有助於我們進壹步優化整合閱卷老師,真正選拔出壹批具有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考生。
提高考試的科學含量。
《實施辦法》明確了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紙筆考試或計算機化考試的方式。今年計劃在有條件的地方全面推行客觀題計算機化考試方式;尚不具備條件的,仍采取紙筆考試。同時,計劃在副省級城市或省會城市的2-3個考點試點計算機主觀題考試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