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從君出,君任意。
秦始皇統壹全國後,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為擁有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至高無上的主人。
據史書記載,秦始皇統壹全國後,自稱始皇帝,將“天命”改為“制度”,“政令”改為詔書,使之成為最有效的法律規範。同時“白天破獄”“晚上管書”,把行政和司法牢牢控制在自己手裏。因此,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和權威是秦朝立法和司法的首要原則。
2、依據法律,嚴懲不貸。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張。從史書記載中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後,將法令推到了治國的最高位置,長期的法治使得法令在秦朝的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
秦統治者在提倡“以法為本”的同時,也將“重刑”原則推向極致,對全國實行前所未有的嚴酷刑罰。歷史上,秦朝刑罰種類繁多,行刑方式之殘忍是其他朝代所不能及的。“法治”和“重刑”也是秦法制的基本特征。
3,治術,皆有法。
為了實行“法治”,秦始皇的統治者非常重視立法,立法範圍不斷擴大,法律規範也越來越細致。從現存史料來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和訴訟等類別,涵蓋軍事、外交、錦衣衛、社會保障、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和司法訴訟等。
法式也是秦代法制的基本特征。
4.法規統壹,百姓以官為師。
為了使法律、法令在更大範圍、更深層次上得以實施,秦朝鼓勵並要求所有臣民學法知法,規定官員必須通曉法律,民眾學法要“向官學”。這也是秦法制的特點之壹。
擴展數據:
秦朝的經濟立法;
第壹,關於保護自然資源的立法。早在2000多年前,封建統治者就已經在壹定程度上認識到了自然生態的規律,同時通過法律命令采取了精心的管理措施加以保護。
第二,農業生產管理。鼓勵農耕,發展農業生產,是封建地主階級早在改革創新時就倡導的事業。秦始皇登基後,農業生產受到法律法規的規範,促進了農業的發展。
三、官辦手工業管理立法。
1,產品規格(產品規格要壹致;為了保證產品質量,秦朝建立了生產責任制和產品檢驗鑒定制度。
2、產品定額、勞動計算方法(根據季節、工種、性別、年齡、熟練程度等不同方式計算產品數量)。
第四,市場交易管理立法。
1,出售商品要明碼標價。?
2.比價與貨幣的使用(秦朝時有三種貨幣,分別是錢、金、布。三者之間有壹定的換算比例。
3.農業生產管理中度量衡立法的使用和管理。
秦朝作為第壹個中央集權的封建王朝,代表著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經濟規律肯定有壹些片面性,有利於地主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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