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進行,也可以在指定的住處進行。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的賄賂犯罪,可以指定居所執行死刑。
但是,不得指定為羈押場所或者專門的辦案場所。除非確實無法通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應當在實施監視居住後24小時內通知被監視居住的家庭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監視居住的,可以在指定的住處監視居住。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妨礙偵查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住處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或者專門的辦案場所進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監視居住實施後24小時內通知被監視居住的家庭成員。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適用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第九十八條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的,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繼續偵查、審判,並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