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法主要規定和確認人的權利義務或權力責任,如憲法、民法、刑法等。程序法是規定如何保證權利和責任的實現或行使,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得到救濟或處罰的法律,如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等。《發票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發票的印制、購買、開具、保管、檢查和處罰等內容,因此應歸類為實體法。
壹、發票管理措施的實質性
發票管理辦法作為壹部法律,其核心內容是規定發票印制、使用和管理的實體權利和義務。比如規定了哪些單位和個人可以印制發票、如何申領發票、開具發票的基本規則、發票的保管和查驗要求等。這些規定直接涉及發票管理的實質性內容,旨在保證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從而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二、發票管理法與程序法的區別
與程序法相比,發票管理辦法並不側重於如何保證權利和責任的實現或行使,也不涉及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獲得救濟或處罰的程序性內容。程序法通常註重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的規則和程序,而發票管理辦法更註重發票管理的具體操作和實體規範。
三、發票管理方法在實踐中的應用
實踐中,《發票管理辦法》的實質性規定對於指導單位和個人規範使用發票、維護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企業和個人通過遵守《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可以確保發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發票問題引起的法律糾紛和經濟損失。同時,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對發票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維護稅收秩序和市場公平競爭。
總而言之:
發票管理辦法作為實體法,主要規定了發票管理的實質性內容和要求,旨在保證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與程序法相比,它更註重發票管理的具體操作和規範,而不是程序和程序權利。在實踐中,發票管理辦法對引導單位和個人規範使用發票、維護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2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購買、開具、取得、保管和上交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印制和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3條規定: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
第4條規定: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發票管理辦法》作為專門針對發票管理的實體法,明確規定了發票印制、領購、開具、保管、查驗的具體要求和規範,為合法規範使用發票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