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二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標準確定“數額較大”的標準:
(壹)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壹年內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敲詐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
(四)以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相威脅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記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文章
兩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74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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