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報廢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或主管機構通過行政和法律手段對不合格、失效或不再有價值的產品采取的報廢措施。報廢是為消除不合格產品的原預期用途而采取的措施,如回收、處置或銷毀。有時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使用者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不顧自身的長遠利益、顧客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不采取報廢措施。為此,政府或主管部門不得不采取強制措施將其廢棄。
營運車輛是指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車輛。《道路運輸條例》將道路運輸分為經營性道路運輸和非經營性道路運輸。營業性道路運輸主要是指向社會提供服務並已結算或支付費用的道路運輸。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七條國家引導達到壹定行駛裏程的機動車報廢。
機動車達到下列行駛裏程的,車主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對報廢機動車進行登記、拆解、銷毀,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車行駛60萬公裏,中型出租汽車行駛50萬公裏,大型出租汽車行駛60萬公裏;
(二)出租載客汽車行駛60萬公裏;
(三)中小型長途客車行駛50萬公裏,大型長途客車行駛60萬公裏;
(四)公共汽車行駛40萬公裏;
(五)其他小型、微型營運客車行駛60萬公裏,中型營運客車行駛50萬公裏,大型營運客車行駛80萬公裏;
(6)專用校車行駛40萬公裏;
(七)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和大型非營運客車行駛60萬公裏,中型非營運客車行駛50萬公裏,大型非營運客車行駛60萬公裏;
(8)小型貨車行駛50萬公裏,中輕型貨車行駛60萬公裏,重型貨車(含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公裏,危險品運輸貨車行駛40萬公裏,裝有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公裏;
(九)特種作業車輛和輪式專用機械車輛行駛50萬公裏;
(十)三輪摩托車行駛65438+萬公裏,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公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