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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任命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加法律知識考試的試行辦法

第壹條為促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法律,提高法律素質,增強依法履職能力,推進依法治國,根據《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參加法律知識考試的人員是:

(壹)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

(二)已提請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局長(主任);

(三)已提請任命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四)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第三條任期內因工作變動擔任其他職務,仍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不再參加法律知識考試。

因換屆選舉擬繼任的人員,在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任命前,仍需參加法律知識考試。第四條考試成績分為優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審查通過的,可以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及格的人可以參加補考。第五條考試的基本內容包括公開、重要和其他內容。

* * *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地方國家機關建設法律法規》、《社會主義法制理論》。

重要內容是擬任職部門實施的實體法和程序法。

其他內容是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法規。第六條法律知識考試在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領導下進行,由法制委員會承辦。第七條法律知識考試采用集中開卷筆試。第八條法律知識試卷實行題庫制度。第九條試卷內容嚴格保密。考試前,考官應當眾打開試卷。第十條考生應當遵守考場紀律,獨立完成答題卡。第十壹條評卷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嚴格的原則。第十二條法律知識考試結果向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第十三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法制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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