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不適用於食品攤販和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半成品食品的單位和個人。
餐飲服務實行許可制度。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並依法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納入餐飲服務許可管理範圍。
第九條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餐飲服務許可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與擬生產供應的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和貯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生產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風、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經過食品安全培訓並符合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有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布局和加工流程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的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要求和食品安全培訓由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