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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

法律主觀性: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條件是:雙方簽訂書面建設用地出讓合同,並按合同進行投資開發;建設用地轉讓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經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2)按照出讓合同進行投資開發的,屬於住房建設項目,完成開發總投資的25%以上,成片開發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的條件。建設用地使用年限如下:居住用地使用年限為70年;工業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其他用地的使用年限為50年;商業、文化、體育、娛樂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壹)住宅用地七十年;(2)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5)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服務場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會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用益物權,分屬不同的權利人,轉讓後地役權在服務場地的所有部分繼續存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實施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

確需改變該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城市規劃區內土地用途的改變,在報批前,應當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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