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吉林省人民政府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規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我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圖,是指各種公開地圖、保密地圖(不含軍用地圖,下同)、內部地圖以及懸掛在公共場所和在省內報紙、書籍、期刊、電視上公開發表的與國界有關的各種示意圖。第三條省測繪局負責我省地圖編制出版的管理工作。第四條編制、出版或者再版本規定審批範圍內的地圖(包括地圖模型和示意圖),應當在印刷或者制作前報省測繪局審批或者備案。第五條審批範圍:

(壹)各類公開地圖、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包括普通地圖、行政地圖、專題地圖、教學地圖、時事宣傳地圖、旅遊地圖、交通地圖及其地圖集(冊)和圖書、報刊所附地圖。

(二)電視、幻燈放映反映的地圖,懸掛在展覽館、車站、機場、碼頭、賓館(招待所)、宣傳櫥窗、廣告牌、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公共場所的地圖和地圖模型。

(三)出版單位與香港、澳門或者外國合作出版的涉及中國國界的地圖。

(四)翻印香港、澳門和外國編繪的與中國國界有關的地圖。

(五)翻譯在港澳地區和國外出版的書刊中插入的涉及我國國界的地圖。第六條送審辦法:

(壹)測繪單位送審地圖時,須持本單位公函,並附試印樣圖壹式兩份,並註明底圖的名稱、用途、比例尺、來源、分類和印刷份數。

(二)公開地圖應當在印刷前提交出版單位。

(三)機密地圖和內部地圖應當在印刷前由編制單位提交。

(四)廣告牌等非印刷品上的地圖,使用前應提交制作單位審核。

(五)地圖模型壹般由制作單位在使用前送審查部門審查;如果不方便寄到考試部,只能提交申請信,考試部會派人審核。

(六)送審的專題地圖,其專業內容必須經專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公眾發行的專題地圖必須附有專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證明材料。

(七)我省編制、外省出版單位出版的正式地圖,應當報出版單位所在地測繪主管部門審批。第七條省內出版單位公開出版涉及我國國界線的各類地圖,國界線的繪制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地圖出版社出版的最新地圖進行,不得涉及任何保密內容。第八條在編制我省行政區域地圖時,相鄰邊界無爭議的,按雙方確認的邊界線繪制;有爭議的,按國家規定的繪制方法進行。第九條印制省內各種內部和保密地圖,應當經省測繪局審批後,交由具備保密條件的印刷廠印制。

印刷地圖的印刷廠印刷前必須看到省測繪局的批文。

各種示意圖應按照省測繪局批準的樣式制作。第十條地圖內容(包括國界和行政區域界線)未發生變化的重印地圖,重印地圖可以不送審,但編制單位應當報省測繪局備案。第十壹條非出版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出版各種地圖或示意圖。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的,由省測繪局及有關部門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 上一篇:村民劃撥到國外的土地該怎麽辦?
  • 下一篇:肩負“交通強國,鐵路先行”歷史使命的鐵路幹部人才,提供了有力保障。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