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應用寫作研究中的重要語言之壹。調解書是仲裁庭或仲裁員根據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解達成的協議,制作並記錄調解結果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書。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法律文書。它是對法律寫作的重要研究,也是應用寫作的重要文體之壹。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采用調解方式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稱為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司法實踐文本之壹,具有法律效力。它既是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錄,也是人民法院認可的憑證,是當事人遵守的依據。因此,做好調解書對於及時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促進安定團結,宣傳社會主義法制,預防和減少糾紛具有重要意義。民事調解書不同於壹審、二審、再審調解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