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走私罪的定義
1.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手段運輸進出口違禁品或者逃避繳納關稅的嚴重行為。具體收費是。
2.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及珍貴動物產品罪。
3.走私珍稀植物和珍稀植物產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廢物罪。
二、走私罪的內容
1.如果行為人對走私對象的內容不清楚,主觀上存在“廣義故意”。
2.無論走私的是什麽,都是在行為人的故意範圍內,以實際走私的對象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走私罪的定罪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確的走私特定對象的故意。如果實際走私的對象與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不符,則應視為認識錯誤。也就是說,行為人故意犯了輕罪卻造成了重罪的結果。比如行為人誤以為是普通貨物、物品,走私淫穢物品或者文物。設立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行為人有犯重罪的意圖,但卻造成了輕罪的結果。比如行為人誤以為是核材料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成立。行為人主觀上雖有走私核材料的故意,但客觀上沒有造成核材料走私的結果,甚至不存在走私核材料的客觀危險性。因此,不能僅憑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就認定其行為構成走私核材料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51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文物、國家禁止走私的金銀等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走私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產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第壹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