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確國家支持和監督的責任,規定國家應當對家庭監護進行指導、支持、幫助和監督。修訂後的《無人監管保險法》不僅規定了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主要責任,還明確了國家在支持、指導、幫助和監督家庭監護方面的責任。
第三,完善國家監護責任,擴大民政部門臨時監護和長期監護範圍。除了未成年人由誰監護、如何監護的問題,修改後的未保險法還對監護不好怎麽辦做了更詳細的規定。
四是規定離婚時不得搶奪、隱匿子女,不正當爭奪撫養權首次入法。離婚糾紛基本都涉及到孩子的撫養權和探視權,搶奪、藏匿孩子的現象屢見不鮮,但司法實踐中救濟渠道的缺失,有助於激化這種不正當的撫養權之爭。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這個問題備受關註,但最終並未寫入法律。修改後的《保險法》對此非常重視並作出規定,體現了總則中確立的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
五、規定檢察院監督支持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職責,完善處理監護利益沖突的方式。我國法定代理人制度限制了未成年人獨立訴權的行使。如果侵權人是法定代理人,訴訟將面臨法定代理人缺席的問題,導致未成年人和監護人難以自行進入司法程序。民法典》、《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幹問題的意見》等。規定有關組織和人員代為起訴的司法介入制度。修訂後的《保險法》第壹百零八條進壹步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嚴重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經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資格。被取消監護人資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繼續承擔撫養費。
六、規定法律援助指派要求,確保法律援助專業化。法律援助服務在未成年人保護體系中至關重要,在司法程序、案件發現後的應急處理和多學科援助中不可或缺,是有效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重要制度保障。修改後《保險法》提出了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未成年人指派法律援助的基本要求,並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和律師協會應當對辦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進行指導和培訓。這壹規定有利於保障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專業化發展,提高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援助質量,確保未成年人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適應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6)保護與教育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