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蘇王先生通過朋友介紹,花費數萬元購買了壹個登記在李名下的手機號碼,但王先生購買後從未去電信公司進行身份登記。
2017年,李某因部分民事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王先生使用的手機號碼因已登記在李某名下,被法院依法查封。故王先生向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法院確認其對手機號的權利,解除對手機號的查封。
對於這個案子,皇家律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用戶對手機號有使用權還是所有權?
手機號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我國民法典對此做了相關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在我國《電信條例》和《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中也明確規定,碼號資源歸國家所有,國家對電信資源進行統壹規劃、集中管理和合理分配,國家實行碼號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首先,國家將所有電信號碼資源分配給電信運營商,電信運營商享有手機號碼的特許經營權。然後,手機用戶與電信運營商簽訂電信服務合同,電信運營商為用戶提供通信服務。手機用戶通過註冊獲得手機號碼的專用權。
2.變更登記是
不
是權力轉移的基本要素。
首先,手機號作為壹種無形資產,兼顧了個人屬性和財產屬性。
其次,手機號碼的所有權屬於國家,電信運營商對手機號碼擁有特許經營權,手機號碼使用權的取得需要用戶與電信運營商簽訂電信服務合同。因此,手機號碼使用權是電信服務合同的壹方當事人。
綜上所述,手機號的使用者不會因為投資行為而改變,否則會造成手機號使用者的不確定性。因此,當手機號碼使用權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進行登記。本案中,王先生並未變更登記,故李仍為該手機號碼的使用者。
3.王先生能否以自己沒有過錯為由要求法院解封手機號?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將需要登記轉移的財產全部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但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第三人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不予查封、扣押、凍結。”本案中,王先生已經支付了全部價款,實際占有了手機號。但從普通人的角度來看,花幾萬元購買別人的手機號,應該有及時變更登記的意識,對自己的合法權益有基本的註意義務,但王先生並沒有註意到這壹點。故應認定王先生在辦理手機號碼變更登記中存在過錯,不能請求法院解除對手機號碼的查封。
法院審理認為,王先生不是該手機號的專用用戶,不能解除對該手機號的查封。
冠領律師提醒您,為手機選擇壹個吉利的號碼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及時登記手機號碼的變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因壹時疏忽而損害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