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拘留發出後,不執行的,仍然無效,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執行。沒有時間限制。被判處行政拘留的人在異地被逮捕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在異地執行的,經負責異地拘留的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在異地執行。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決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作出沒收或者部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決定行政拘留的機關應當將被處罰人送看守所執行。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決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因此,暫緩執行的前提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只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了結果,才能決定是否執行行政拘留。行政復議期限為60日,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訴訟壹審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壹百零三條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看守所執行。
第壹百零七條被處罰人對行政拘留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提供符合本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行政拘留每日二百元的標準繳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