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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執行異議的四個條件

1.當房屋執行違反法律規定時,可以向被執行人提出異議。2.法院收到申請後,需要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如果理由成立,需要更正或撤銷。3.如果提交的證據不充分,申請將不予受理。4.當事人對判決書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在10日內再次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沒有發生變更,沒有過戶。法院扣押原房主的房屋進行拍賣是合法的,購房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根據法律規定,執行異議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壹,提出異議的人應當是案外人。案外人是指訴訟當事人以外的人。執行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提出不同意見,不能視為執行異議。第二,應當針對執行對象提出執行異議。執行標的是指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財產權利或行為。案外人可以主張被執行的財產屬於自己;也可以認為被執行人的行為涉及自己的利益。但是,對人民執行人員的工作方法或態度的意見,並不是對執行的異議。第三,執行異議應當在執行過程中提出。如果執行工作已經完成,案件審結,案外人有異議,只能通過新的訴訟處理,不屬於執行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異議,但對終止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所指向的執行對象終結前提出;當事人轉讓執行標的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全部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該財產,但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第三人已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但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第三人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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