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包括:
(1)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除外);
(2)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能夠獨立實施部分民事法律行為的人,包括:
(1)對於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該部分限制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實施法律行為,但可以獨立實施純營利性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2)對於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該部分限制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可以獨立實施純收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度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能獨立實施法律行為的人,包括:
(1)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含8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權利能力的類型:
1,根據民事權利的內容是否為財產利益,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2.根據權利的功能,民事權利可以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3.根據民事權利的有效範圍,民事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
4.根據兩種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以分為主要權利和從屬權利;
5、根據二者之間是否存在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始權利和救濟權利;
6.根據權利的可轉讓性,民事權利可以分為專有權和非專有權。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即確認自然人的民事主體地位,這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也包括自然人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