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有效證據,微信聊天記錄需要滿足的條件:
1.真實性:確定微信聊天記錄的使用者是案件當事人。
2.合法性: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要合法,不合法的就排除。
3.相關性:保證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不可篡改,電子數據應存儲在終端載體中。
因為微信不是實名登記制,如果不能證明微信的使用者是當事人,微信的證據就不能與案件發生法律上的關聯。當前司法實踐中確認微信用戶身份的方式主要有四種:
1,對方承認;
2.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識別;
3、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送方的認證材料或所有人的身份認證;
4.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協助調查。
前兩種方法明顯是偶然的,不能作為正常的確認方法。後兩種方式涉及到軟件供應商的第三方技術協助,但還沒有形成良性的操作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妳想象的那樣自己提交壹個微信記錄。
微信聊天是口頭約定嗎?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視為口頭約定,但最好有其他證據證明。口頭協議就是口頭合同。根據民法,訂立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口頭訂立的協議或合同,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嗯,口頭協議就是口頭合同,是有效的。根據民法,訂立合同有兩種形式:第壹種是口頭形式,第二種是書面形式。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協議或合同,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都是有效的。對於違約責任,雙方最好直接約定違約金額或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這樣在違約的情況下,直接要求對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而無需對相應的違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只需提供合同和對方違約的事實。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微信證據不容易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暫且不考慮微信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的相關性,微信證據必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才能被采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面證據;物證;視聽材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詞;鑒定意見;審訊記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