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法》。
第壹條為了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範勞動保障監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所屬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下簡稱勞動保障法)情況的監察,適用本規定。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規定執行;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實施勞動保障法律的勞動保障監察,依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和本規定進行。
第三條勞動保障監察應當遵循公平、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勞動保障監察實行回避制度。
第五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簡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督管理。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對用人單位及其作業場所日常檢查的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計劃,確定重點檢查的範圍,並按照現場檢查的規定進行。
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對用人單位提交的遵守勞動保障法律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並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糾正和調查。
第八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針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實施中存在的重點問題,重點組織專項檢查活動,必要時可以聯合有關部門或者組織進行。
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依法查處舉報投訴反映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