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是否是高溫補貼對象的標準有兩個,算壹個。它們是:
1,從事露天工作;
2、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的,不含33攝氏度。前者壹般包括建築工人、交警巡警、環衛工人、戶外巡線員、倉庫搬運工等。後者壹般是鋼鐵工人、機械鑄造工人等。,取決於工作場所的溫度。比如有些工廠的錫車間溫度超過33攝氏度,也要發高溫補貼。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高溫津貼,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和金額,並將高溫津貼支付記錄至少保存兩年。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發放高溫津貼的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沒有領取高溫補貼的員工可以投訴,高溫作業但沒有領取高溫補貼的員工可以通過企業所在地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撥打12333投訴。用人單位拒絕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者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根據人社部門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高溫津貼發放管理辦法》第四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壹不能正常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者當月實際上班和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壹)因事假或曠工未能提供勞動力的;
(二)在醫療期內、因工負傷醫療期內、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計劃生育假期間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因其他個人原因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
第五條
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攝氏度以上的工作場所或者露天作業的,應當按照當月高溫作業天數和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並支付高溫津貼。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高溫津貼按照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