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國務院是國有土地所有權的代表。壹是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是國有土地所有權的代表,無權擅自處置國有土地。他們只能根據國務院的授權處置國有土地。第二,賦予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國有土地資產的職能;第三,明確國有土地收益權屬於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有權決定國有土地收益的分配方式。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土地使用權不能繼承。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擁有壹切生產資料;
6.公民財產權中的著作權和專利權;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其次,土地承包的收益可以繼承。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個人承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法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組成
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