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預先核準指南
處理依據: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實施辦法》第17條。
申報條件:
1.壹個企業只允許使用壹個名稱,且不得與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同行業註冊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2.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國家和社會利益;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四)黨政軍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軍隊編號;
(5)漢語拼音字母和數字;
(六)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
3.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描述應當符合企業經濟活動所屬的國民經濟行業用語或者企業的經營特點。凡使用“行業”、“產業”、“發展”、“綜合”等用語的行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註冊資本達到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母公司;
(2)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屬於五大類以上的國民經濟行業;
(三)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同。
4.遵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的其他法律法規。
5.有省級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先由所在地市、縣工商局進行審核,提出明確的審核意見後,加蓋企業名稱專用章。
申請材料:全體投資者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填寫材料描述:
提交的文件、證件,除復印件外,應當提交原件(復印件應當由作者簽名,註明“與原件壹致”字樣和作者姓名)。
辦理時限:期限:10天;承諾期:當天。
辦理程序:驗收→竣工。
收費依據和標準: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