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條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壹)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和農田水利設施;(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也可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