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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官會調查事實嗎?

壹般來說,法院不會主動調查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壹般來說,除非涉及國家和他人利益,否則法院不會主動調查。法院的工作就是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中間判斷。壹般來說,主張誰舉證的壹方就要承擔不利後果。在刑事訴訟中,公訴機關負有證明被告人有罪或罪輕的舉證責任。如果證據不足,法院可以要求補充證據。如果證據仍然不足,應當適用疑罪從無原則。

法院不會在民事訴訟中調查此案。當然,查明事實是法院的責任。這裏的事實是法律事實,即有證據證明的事實,作出判決的依據也是法律事實。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法院的職責就是中間判決。除非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依法申請調查取證,否則法院不會主動調查取證。否則就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第六十九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七十壹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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