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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國家有非法墮胎?

包括中國在內的壹些發達國家看中國,但是美英等發達國家不允許墮胎、流產、留藥這種不人道的行為。

1.在英國,1967之前墮胎是犯罪。但是,根據1967墮胎法的規定,如果兩名執業醫師確實認為繼續妊娠會危及孕婦的生命,損害孕婦或者孕婦其他子女的身心健康,則比終止妊娠危害更大;

2.根據北愛爾蘭現行法律(官員反人身法案1861),孕婦只有在生命或精神健康受到威脅時,才有權選擇墮胎。這壹規定誕生於古代維多利亞時代,在英國早已廢除(1967,英國頒布墮胎法?1967《墮胎法》,保護女性選擇墮胎的權利),但在北愛爾蘭,這壹規定已經執行了150多年。

3.在美國,墮胎以前在許多州被定義為重罪。根據第14條正當程序條款修正案,最高法院首次承認婦女有權在懷孕前三個月內選擇終止妊娠。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通過了另壹項旨在限制婦女墮胎的決定。

4.壹些國家禁止或限制墮胎,其中壹些是出於宗教和傳統原因。例如,羅馬天主教會強烈反對任何人工終止妊娠的方法。有些是因為我國出生率低。

5.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孕婦因醫學、優生優育或節育等原因,可以在國家或集體舉辦的醫療機構進行人工流產。對孕婦年齡和生育數量沒有限制,也不需要辦理具體的審批手續。嚴禁無專門醫學知識、未經批準行醫者為他人非法墮胎;違者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罰。情節惡劣,對婦女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法規

此前,由藥物、器械或其他手段導致的墮胎在普通法中屬於輕罪。在美國,過去很多州都規定墮胎是重罪,但在1973的[羅訴韋德案]案中,最高法院根據14的正當程序條款修正案,首次批準女性有權在懷孕前三個月內選擇終止妊娠。然而,在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通過了另壹項旨在限制女性墮胎的決定。

在英國,1967之前墮胎是犯罪,但根據1967墮胎法的規定,如果兩名執業醫師確實認為繼續妊娠會危及孕婦生命,損害孕婦或孕婦其他子女的身心健康,則比終止妊娠危害更大;或者胎兒出生後存在身體和精神畸形的實際危險,導致嚴重殘疾,醫生可以終止妊娠。除緊急情況外,終止妊娠必須在根據《國民醫療服務體系法》管理的醫院進行。

在中國大陸,國家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但壹些地方政府條例有,主要是為了避免性別歧視和使人口結構合理化。哈爾濱市政府規定懷孕14周後流產必須經過行政審批;《貴陽市禁止選擇性終止妊娠條例》規定,除個別特殊情況外,禁止對妊娠14周以上的婦女實施人工流產手術。否則最高可處違法所得6倍以下罰款或3萬元以下罰款。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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