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破產有什麽特點?

破產有什麽特點?

1.破產是壹種執行程序。通常學者認為破產是壹種壹般的執行程序,即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進行的執行程序。普通民事強制執行程序是為了個別債權人的利益而進行的。雖然它們之間存在差異,但它們作為執行程序的基本性質是相同的。執行程序是司法程序,所以破產必須由法院管轄,其他機構沒有權力處理破產事宜。另壹方面,破產制度作為壹種執行程序,與普通執行程序壹樣,不具備解決當事人之間實體民事糾紛的功能。破產程序中沒有相應的程序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民事糾紛,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2.破產是在特定情況下適用的法律程序。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是破產程序的原因。在其他情況下,不能適用破產程序。此外,破產作為壹種為了全體債權人利益的壹般執行程序,其立法目的與壹般執行程序不同,是對壹般債務清償程序的排斥,即作為個人債權被排除在外,因此在適用破產程序後,應當停止其他沖突的執行程序或清償行為,即在破產案件受理後,不得實施壹切違背對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原則的行為。出於保護所有債權人利益的相同目的,壹些國家或地區的破產立法甚至規定,如果法院在民事訴訟和民事執行過程中發現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可以依職權將案件轉入破產程序。人民利益與執行程序。3.破產是對債務人所有法律關系的徹底清算,並可能直接導致債務人N主體資格消滅的法律後果(在破產人為法人的情況下)。破產對債務人全部財產的清算,必然使其失去繼續經營的財產基礎,從而喪失經營資格,導致其所有法律關系因終止經營而清算。這種清算是由破產管理人,也就是中國法律規定的清算組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的,而不是由當事人自己進行。同時,破產也有壹些限制債務人人身、資格和財產權利的後果。4.破產程序強調債權人的公平和解和債務人的公平保護,以維護社會利益。破產法要解決的壹個主要的、主要的矛盾是大多數債權人之間的沖突,因為債務人有限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因此,對本案中的壹些問題的處理有特殊的規定和特殊的制度,如關於破產撤銷權、破產抵銷權和別除權的法律規定。
  • 上一篇:農民可以舉報!從4月份開始,農村的這些地區開始了“嚴查嚴打”,涉及到每壹個村莊!
  • 下一篇:壹個簽名能被別人模仿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