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河道采砂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第四條水務、公安、交通、經貿、地礦、監察等行政主管部門。省和沿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港航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做好長江河道采砂禁止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檢舉、揭發非法采砂行為。對檢舉、揭發非法采砂行為的人員,經調查屬實的,當地人民政府將給予獎勵。第六條本規定發布之日起30日內,長江采砂船舶只準拆除采砂設備,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逾期不拆除或者不登記采砂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七條在禁止采砂期間進行非法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采砂活動,處5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條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禁止采砂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