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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長江安徽段禁止采砂的規定

第壹條為維護長江河勢穩定,保障長江防洪和交通航運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兩年內,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禁止在長江安徽段開采河砂。第三條省和沿江各級人民政府長江河道采砂管理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長江河道采砂管理的領導,負責協調解決長江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長江河道采砂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並行使同級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第四條水務、公安、交通、經貿、地礦、監察等行政主管部門。省和沿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港航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做好長江河道采砂禁止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檢舉、揭發非法采砂行為。對檢舉、揭發非法采砂行為的人員,經調查屬實的,當地人民政府將給予獎勵。第六條本規定發布之日起30日內,長江采砂船舶只準拆除采砂設備,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逾期不拆除或者不登記采砂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七條在禁止采砂期間進行非法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采砂活動,處5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條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禁止采砂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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