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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名詞解釋的提供與接受

用名詞解釋的經濟法要約和承諾如下:

1.要約是指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給予受要約人承諾權的單方面法律行為。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

2.承諾意味著受要約人同意要約。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並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可以撤銷,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要約人通過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的準備。

如果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是通過對話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如果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是通過非對話方式作出的,它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第四百七十七條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是通過對話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四百八十壹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未規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

(1)如果要約是通過對話作出的,應當立即接受;

(2)如果要約是通過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壹段合理的時間內到達。第四百八十二條要約以信函或者電報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函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送達之日起計算。信件未註明日期的,從信件寄出的郵戳日期起算。如果要約是通過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作出的,承諾期從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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