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遷戶口所需材料: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當地戶籍遷移證明;
2.遷入戶的戶口簿;
3.新入戶須有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證明或房屋產權證;
二、遷移戶口的程序是:
1.向遷入地負責戶籍管理的公安部門(壹般是轄區派出所)咨詢,了解辦理戶口所需證件和材料,然後辦理戶口。
2.遷入地戶籍主管部門(壹般為遷入地縣級公安局戶政部門)對申請表及所附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準予遷入證明》(準許遷入);不符合遷入條件的,公安機關予以具體說明;提交材料不全,無法通過審核的,將給予說明,申請人根據說明補充材料進行復審。
3.然後咨詢現居住地派出所辦理遷出所需的證件和材料,再攜帶各種證件和材料(比如升學錄取通知書)和遷出證到現居住地派出所辦理遷出。
4.帶著各種證件資料,準遷證,戶籍證等。,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發放新的戶口本,辦理新的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