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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家水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義務是什麽?

水資源屬於國家。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水法規定,單位和個人有下列義務:

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2、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3.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工程的義務,不得侵占或者破壞堤防、護岸、防洪、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等工程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家水法規定,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國家嚴格實行節約用水,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和推廣體系,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第七條國家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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