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調解、治安、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
2.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
3.管理村集體財產;
4、保護村民、承包人、聯戶和合夥的合法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5.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6.宣傳憲法、法律和政策;
7.推進農村社區建設;
8.教育引導村民團結互助。
村委會對外出租土地應註意的特殊情況如下:
1.耕地承包出去的,只能承包給本村村民,不能承包給村外的人;
2.村委會要將農村土地流轉給本集體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並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等上級機關批準,否則無權將土地承包出去;
3、承包荒山等五荒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給任何人,但需事先經村民會議討論,並報鄉鎮政府批準。另外,本村村民有優先承包權;
4.上述已承包出去的土地,全部只能用於農業項目,不能用於非農建設。
村民委員會訂立合同的法定程序如下:
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組。涉及大量土地的,擬定統計承包計劃的具體工作應由工作組完成;
2、承包工作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並公布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並兼顧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承包工作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承包方案;
3.依法召集村民召開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承包方案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依法同意;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經村民會議批準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公開實施承包方案,落實承包方案的內容;
5.簽合同。
綜上,村委會可以租賃土地。村民委員會是村集體的代表,可以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出去,但同時也要根據情況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較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