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犯罪的,也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他們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和開除公職。關於警察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職責的相關問題,可以參考我國的《人民警察法》。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警察無論是否在處理違法犯罪活動,都必須堅決履行法律責任和義務。公安民警在行使職權時的“越位”和“缺位”行為造成了上述犯罪。濫用職權罪主要表現在警察玩特權,侵害公民合法利益。徇私枉法罪,利用警察職權,違背事實和法律,辦理“人情案”、“金錢案”、“關系案”,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故意偏袒壹方,或者違反規定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等。玩忽職守罪是壹種過失犯罪,主要表現為不作為、消極不履行警察職責的方式,致使國家和公民利益受到嚴重侵害。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到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警銜或者取消警銜。必要時,可以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的措施。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八)違法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