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是判斷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實體之間法律關系的文書。裁決書不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文書,通常是行政機關或仲裁機構,包括民商事仲裁、勞動仲裁和人事仲裁機構,對壹定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作出壹定的裁決的文書。
人民法院制作的文書除判決書外,還包括民事訴訟、行政賠償訴訟調解達成的調解書和可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裁定,在法律程序中認定訴訟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書面判決。
裁決書是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根據查明的事實對爭議案件作出裁決的書面文件。作出裁決時,應當陳述清楚事實,準確、恰當地引用法律、法規和政策。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是具體的,當事人不得以同壹理由和同壹事實再次申請仲裁。
實行壹次性裁決制度,即生效裁決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經濟糾紛的最終決定,不允許再發生糾紛。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生效後,屬於訴訟時效已過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次爭議。如果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法院可能不予受理。當事人必須遵守生效裁決的條款,並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