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因為:第二十二條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取得學籍(考試)或者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考試報名職業資格有新規定。根據《意見》,在《實施辦法》第九條中,對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職業資格作了壹般規定,即“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法學本科學歷,並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全日制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取得法學碩士、法學碩士以上學位;全日制高等院校非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這壹規定提高了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職業資格門檻,有利於從源頭上保證法律職業者的職業素質和職業能力。同時,遵循增加固定存量、確保各項措施能夠落實的改革思路,按照《意見》確定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學籍(考試)或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 或者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高等院校非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統壹法律專業。 《辦法》實施前,已取得高等學校學生身份(考試)或已取得相應學歷的人員,屬於“老年人”,適用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壹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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