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勢變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由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合同基礎發生動搖或者喪失,發生了不屬於業務固有風險的不可預見的重大變化。合同繼續履行,顯失公平,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情勢變更”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政策變化、法律法規變化、政府行為等。本案承租人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政府防疫措施等不可抗力事件為由,提出終止三年房屋租賃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總則第九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屬於各種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合同法》規定的著名合同。判斷本案中承租人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為由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要看房屋租賃合同的目的是否因不可抗力事件而無法實現。本案中的三年房屋租賃合同屬於長期延續合同,其目的是占有、使用出租人的房屋進行美容業務。顯然,壹時的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導致本案房屋租賃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本案中,承租人提出解除本案房屋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
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訂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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