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和債權都是權利的具體類型。現代民法中的權利,整體上是以個人與國家的對立為基礎的,目的是對抗國家的公權力。拉倫茨將法律關系稱為人與人之間的法律紐帶,並特別強調法律關系所建立的這種關系的本質不是以約束為中心,而是設定壹個自由空間,即法律關系是“法律制度賦予特定人的壹種可能性——壹個自由空間,任何其他人都不能幹涉。”因此,法律關系的本質在於劃定個人意誌能夠獨立支配的範圍,這就是權利。薩維尼將權利分為三類:壹是人自出生起就擁有的權利,這種權利在其壹生中是不可剝奪的,被稱為“Urrecht”,大致相當於所謂的人格權;第二,關於物的權利。Sache的意思是自然中可以被人類支配的部分。當時的物權主要是指所有權,屬於比較簡單的法律關系;第三,債權關系,所謂“人與人的關系”,僅限於與他人特定行為的關系。薩維尼還指出,債權和所有權有區別,但也有相似之處。其中之壹是,債權和所有權壹樣,也具有支配外界某壹部分的本質,具有主觀意義。因此,債權作為壹種權利,壹旦確立,就劃定了債權人意誌可以獨立支配的範圍。這種獨立的意誌控制作為壹種權利,當然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第三方不得非法幹涉。簡而言之,債權和物權屬於特定的權利類型,二者都決定了權利人自由活動的空間。這個空間壹旦建立,就會成為壹種秩序。這種不允許他人非法幹涉的秩序的效力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誌,與私法自治的內容無關。法律對這種秩序提供保護的程度是個人意思無法到達的領域,這與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是當事人自己設定的有很大區別。簡而言之,意思自治為個人自由進入債務關系提供了可能性。當事人是否、如何、達成何種法律關系,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這種法律關系壹旦確定,就成為壹種既定的法律秩序。就是這個順序,而不是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聯系了其他第三方。任何人都必須尊重這種秩序,不得隨意破壞,這就決定了債權的不可侵犯性。侵害債權制度建立的最大障礙在於合同的相對性規則。法國學者德莫尼奧在論述兩者的關系時認為,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責任不是合同責任。另壹位法國學者BorisStark認為,雖然法國民法典第1165條將合同責任限制在合同當事人,但並不意味著第三人不應該承擔侵害債權的侵權責任。他認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生效,只意味著債權人無權請求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基於該合同履行合同義務。我國也有學者持類似觀點,認為在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情況下,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已經成為壹種侵權損害,不能用合同相對性規則來否定債權人對第三人的侵權權利。這種觀點指出了侵權關系和合同關系的區別,無疑是正確的。但是,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要形成侵權賠償關系,首先要論證債權不可侵犯,否則就不會發生侵權關系,更談不上與合同關系的區別。為此,學者們進壹步將債務的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認為:“債權的不可侵犯性主要用於描述債權人與不特定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即債務的對外效力,而債務的相對性則用於表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即債務的對內效力。
上一篇:如何識別違章建築下一篇: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