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標的物必須是可移動的或不可移動的。
(2)讓與人無權處分動產或不動產。
(3)受讓人應當善意轉讓財產。
(4)受讓方應當支付合理的價格。
(五)被轉讓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如何善意取得遺失物?失主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的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請求受讓人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有資質的經營者購買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支付的費用。債權人向受讓人支付費用後,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追償。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財產占有人,將其占有的財產轉移給第三人。受讓人取得財產時是善意的,即依法取得財產所有權,原財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在現代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社會,善意取得制度不僅是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交易規則,也是物權法的壹項重要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壹條* *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壹)受讓人善意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