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仲裁結果出來了,公司不執行怎麽辦?
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公司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第二,勞動仲裁可以委托他人嗎?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時,需要向代理人出具授權委托書,仲裁機構會對代理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1.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
2.仲裁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仲裁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仲裁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工作人員的近親屬;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3.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仲裁代理人必須有當事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表當事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請求。
4.仲裁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函)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仲裁代理人是基層法律服務所的,還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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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