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法的高級管理人員有哪些?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在公司管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員,主要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這裏的經理、副經理是指本法第五十條、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的經理、副經理,實際上是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由董事會決定,並對董事會負責;副經理由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這裏的財務負責人是指由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財務負責人。這裏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是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必備機構,負責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的保管、股東資料的管理和信息披露的處理。至於“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則是賦予公司自主權,允許公司自主選擇管理方式,聘用高級管理人員,但這些人員(職務)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上述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本法第六章關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規定,並履行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
《公司法》界定了“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第壹項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上市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經理、副經理是指《公司法》第五十條、第114條規定的經理、副經理。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由董事會決定,並對董事會負責;副經理由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財務負責人是指由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法》第124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必備機構,負責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公司股東資料管理等事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是賦予公司自主權,允許公司自主選擇管理方式,聘用高級管理人員,但這些人員(職務)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
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將與本公司的交易視為己有;(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八)其他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以上知識是我對“公司法的高級管理人員都是誰”這個問題的回答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