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合同是壹份合夥協議。初步判斷中有幾個問題:
1.如果妳在加入公司之前就已經開始經營,這個實體就不應該是合夥企業,因為合夥企業至少有兩個人才能稱為合夥企業;
2.如果這個實體不是合夥組織,妳加入也不能算合夥,因為妳加入合夥企業才能算合夥人;
以上兩個問題可能會導致妳以後註冊的時候出現法律障礙。如果想進壹步了解相關問題,可以進壹步核實相關情況。
合夥協議存在以下問題:
第壹個問題是沒有協議退出。退夥是入夥時要考慮清楚的事情,各方都要詳細考慮退夥的情況。因為實際情況很復雜,這裏就不壹壹列舉了,請見諒。)
第二個問題是,在如何分擔損失上沒有達成壹致。光寫“* * *負盈虧”就避免不了以後怎麽和他分擔損失的問題。這個需要妳們雙方協商,最好在協議裏寫清楚比例。
第三個問題,這個實體在妳入職之前已經承擔的債務如何處理?如果妳絕對確定沒有這筆債務,可以跳過。
第四個問題是,對於誰是執行合夥人沒有明確的壹致意見。合夥企業必須有壹個執行合夥人和壹個普通合夥人。
第五個問題是沒有約定的方式讓妳承擔責任。如果妳是普通合夥人,那麽妳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妳要承擔妳的全部財產(包括個人財產);如果妳是有限合夥人,妳只能以出資額為限承擔這個責任。這種區別非常明顯。
第六個問題是如何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獲取和查閱財務賬冊及相關資料。如果妳非常信任妳的合作夥伴,妳可以根據他提供給妳的信息來決定妳應得的分紅,而不需要審核,但在實際操作中,這種情況往往到最後會演變成法律糾紛。如果妳不信任他,最好在協議中對會計數據如何處理,如何保護自己查閱賬簿的權利等等有明確的約定。
第七個問題是沒有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合作總是壹個好的開始。大部分人壹開始都沒有考慮到可能的差異。正是缺乏事先的糾紛預見和可靠的糾紛解決機制,導致最終選擇的是人和法院。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