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繼續盤問留置的法律後果

繼續盤問留置的法律後果

1.被拘留者有權尋求法律救濟。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我國憲法和法律保護,公民有權對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為尋求法律救濟。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有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益受到損失的,有依照法律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公民對拘留訊問決定不服的,可以請求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錯誤拘留遭受人身、財產損失的,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行政復議條例》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壹)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上述法律規定充分表明,被拘留的訊問人員有權對錯誤的拘留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獲得國家賠償。

同時,被拘留人還應享有知情權、辯護權和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比如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

2.拘留時間可以抵消其他處罰。人民警察法對拘留時間能否從其他處罰(如治安拘留、勞動教養或有期徒刑)中扣除只字未提,公安部前後也作出了兩個相互矛盾的解釋。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執行人民警察法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被訊問人被依法刑事拘留或者治安拘留的,拘留時間不計算在內”。但在6月1998 65438+10月13日給北京市公安局的復函(公[1998]4號)中明確指出:“辦理勞動教養案件中,對被勞動教養人采取留置等強制措施先行拘留的,壹日拘留抵壹日勞動教養。”雖然現階段法律規定仍存在矛盾,但需要註意的是,法律發展的趨勢是承認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並逐步承認拘留時間可以用來抵消其他處罰。

3.非法拘禁可能承擔非法拘禁的法律後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非法拘禁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這是壹個值得討論的問題。這種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2001某鐵路派出所副所長被某鐵路運輸檢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訴。某鐵路運輸法院壹審定罪,應負刑事責任。雖然後來被二審法院判無罪,但他發現某副局長執法有過錯,向某鐵路公安處發出了司法建議。

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看出,留置權作為壹種行政強制措施,會產生壹系列的法律後果。現在回到前面提到的另壹個問題:為什麽不能把繼續盤問等同於拘留?正是因為留置可能會引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最不利的後果會涉嫌非法拘禁。如果把繼續盤問等同於留置,必然使繼續盤問承擔與留置相同的法律後果。如前所述,連續盤問是公安機關使用最廣泛的偵查手段,在日常工作中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果讓壹種偵查手段承擔與行政強制措施相同的法律後果,將對公安機關的日常工作極為不利,也違背了立法的初衷。

為了保證留置措施不被誤用和濫用,正確區分合法留置和非法留置,保證公民(當然包括人民警察)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需要保證留置對象有法律明確規定和規範的操作程序。

  • 上一篇:機動車駕駛人在什麽情況下會被註銷駕駛證?
  • 下一篇:監督法實施條例將監督該法規定的監督程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