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環境的法律法規壹般在憲法和環境保護法中有規定。憲法規定了國家在環境保護和自然生態建設方面的工作,並將汙染防治作為壹項重要的工作內容。《環境保護法》更詳細地規定了水汙染和空氣汙染的防治。防治環境噪聲汙染和固體廢物汙染的具體方法。
環境問題的原因
土地汙染:垃圾清理已成為各大城市的重要問題。每天數千萬噸的垃圾中,有很多是無法焚燒或分解的,比如塑料、橡膠、玻璃等人類的敵人。
海洋汙染:主要是油輪和油井泄漏的原油、農田使用的農藥和化肥、工廠排放的汙水和礦山的酸性溶液;它們汙染了大多數海洋湖泊。結果不僅海洋生物受到傷害,鳥類和人類也可能因食用這些生物而中毒,進入生物鏈。
空氣汙染:這是最直接、最嚴重的,主要來自工廠、汽車、電廠等釋放的壹氧化碳、硫化氫等。每天都有人因接觸這些汙濁的空氣而患上呼吸器官或視覺器官的疾病。如果還是不理會專家的警告,我們以後肯定會淪落到沒有半寸凈土可以居住的地步。
水汙染:指水體的化學、物理、生物或放射性汙染因某種物質的幹預而發生變化,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破壞生態環境,導致水質惡化的現象。
空氣汙染:指空氣中汙染物濃度達到或超過有害水平,導致生態系統和人類正常生存發展遭到破壞,對人和生物造成危害。
噪聲汙染:指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的現象。
放射性汙染是指由於人類活動,在物質、人、場所和環境介質的表面或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射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壹項基本國策。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