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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破產”?「破產」的特征是什麽?

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或資不抵債時,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請求宣告破產並按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壹種法律制度。

狹義的破產制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和和解制度。在大多數情況下,破產是指壹種企業行為和經濟行為。人們有時習慣於呼籲個人或公司破產。

破產的特征如下: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到期債務”是指達到清償債務期限的債務;“清算”指全額還款;“無力清償”是指各種不能按時清償的可能性。債務人的破產當然不能被視為“破產”。

2.債權人很多。

如果只有壹個債權人,就走壹般的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在債權人人數最多的情況下,如果采用壹般的民事強制執行程序,部分債權人可能因競相請求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而得不到清償或僅得到少量清償,導致結果明顯不公平,因此需要壹種特殊的程序——破產程序來保證債權人損益的公平。

3.債權人得到了公平的補償。

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這就決定了債權人不能實現全部債務。根據“債權同質、地位平等”的要求,債務人的財產必須按照法律順序在債權人之間進行相同比例的分配,以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公平。

4.免除未還清的債務。

擴展數據

申請破產的兩種情況:

1.申請破產公司與債權人達成的和解協議生效後,申請破產公司的上級機關應當負責對公司進行整頓。整改期限不得超過2年。如果公司在整頓期間到期時能夠清償債務,法院可以終止破產程序。

2.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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