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犯。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動。但是,如果違反了法律,責任人應該如何承擔責任,卻沒有相應的規定。建議完善法律,增強可操作性。
由於刑法將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手段限定為“暴力、脅迫”,兒童的辨認、識別能力差,容易被違法人員欺騙。刑法將引誘、欺騙、使用、鼓勵等手段排除在本罪之外,既不符合立法宗旨,也不利於在司法實踐中打擊此類犯罪活動。建議將利用、組織兒童乞討、販賣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同時,立法上也不應該賦予親生父母以子女乞討的特權。父母不能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剝奪其監護權,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於流浪乞討人員,政府有責任為其提供積極有效的救助,查清其真實身份。我們不應以“自願援助”為借口,放棄對這些無法自助的兒童的援助。此外,“兒童被解救後面臨的第壹個問題是暫時的還是長期的支持。而我國現行的兒童福利制度只有壹些部門規章,法律層級太低,不夠完善。這也是現實中無法對這壹群體實施有效救助的壹大原因。建議盡快制定兒童福利法,有效保護兒童權益。
“寶貝回家”的兒童圖片庫現在有3000多個,由誌願者在街頭拍攝的流浪乞討人員照片和家人上傳的孩子失蹤前的照片組成。對比照片是誌願者尋找失蹤兒童的方法之壹。這遠遠不夠。建議國家盡快建立統壹開放的失蹤人員信息登記平臺,讓每壹個失蹤人員的親屬都可以登記失蹤人員的詳細信息,各地公安機關、救助站、福利院、未成年人保護中心、社區都可以將收留或找到的兒童信息上傳到信息平臺,享受失蹤人員信息。這不僅降低了人們尋親的成本,也減少了相關部門為供養這些人而支出的巨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