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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虛假宣傳的認定及處罰標準

食品虛假宣傳的認定和處罰標準;

1,經營者對產品進行片面宣傳或者比較;

2、科學上沒有定論的觀點、現象等。作為商品促銷的確鑿事實;

3.用模棱兩可的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宣傳商品,可以認定為虛假宣傳。

4、處罰,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5.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與實際內容不壹致的虛假宣傳,導致顧客或者消費者誤解的行為。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食品虛假宣傳的處罰:

1.虛假宣傳有兩項的,增加罰款5000元,以後每增加壹項增加罰款5000元;

2.因虛假宣傳造成的業務金額達到5萬元的,追加罰款1萬元;超過5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加收1000元罰款;

3.虛假宣傳行為持續三個月的,增加罰款654.38+0萬元;超過三個月的,每增加1個月,加處罰款3000元;

4、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廣告費用達到5000元的,增加5000元罰款;超過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2000元罰款。

總結壹下,對食品包裝上虛假宣傳的處罰是: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榮譽等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的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組織虛假的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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