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八部委關於遺體運輸管理的若幹規定》
三、凡死者在異地的,屍體原則上就地、就近盡快處理。有特殊情況確需運往外地的,由死者家屬向縣級以上殯葬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並出具證明後,由殯儀館專用車輛運送。
擴展數據:
壹是國際屍體運輸實行統壹集中管理。今後,中國殯葬協會遺體運送國際網絡服務中心和殯儀館將負責承辦境外或境外遺體運送及葬禮活動,其他任何部門(包括保險或外國人在華設立的代理機構)不得擅自承辦此項業務。
二、在火葬區或土葬改革區的死者,其家屬應及時與當地殯葬管理部門聯系,由殯葬管理部門按照衛生部、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使用和加強死因統計的通知》〔衛同發(1992)1號文件〕精神,憑衛生、公安部門簽發的《居民死亡喪葬證》辦理托運。除特殊情況外,運送屍體必須由殯儀館承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承辦。
三、凡死者在異地的,屍體原則上就地、就近盡快處理。有特殊情況確需運往外地的,由死者家屬向縣級以上殯葬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並出具證明後,由殯儀館專用車輛運送。
四、當地衛生、公安、鐵路、交通、民航等有關部門,協助民政部門管理屍體運輸。醫療機構應積極協助殯葬管理部門加強對醫院太平間屍體的管理。嚴禁私自接運屍體。對患有嚴重傳染病的人員屍體進行檢疫,督促死者家屬在24小時內報殯葬管理部門處理。
凡無醫院死亡證明、無派出所註銷證明、無殯葬管理部門運輸證明,屍體異地運輸的,鐵路、交通、民航部門不予承運,公安部門有權禁止通行。
五、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要求將遺體或骨灰運出境或運入中國安葬的,應由其親屬、駐華使領館或接待單位申報,經死亡發生地或遺體安葬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僑務、外事部門同意。
根據衛生部《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衛生監督辦法〉的若幹規定》〔1983)衛方字第5號〕和《海關總署關於屍體、棺材、骨灰進出境管理的通知》((84)署行字第540號),屍體、骨灰的進出境手續由中國殯葬協會國際屍體運輸網絡服務中心或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公安、衛生、交通運輸廳(局)、外事辦公室以及鐵路、海關、民航部門和中國殯葬協會國際屍體網絡服務中心,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國家八部委關於屍體運輸管理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