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中的指定監護人是誰,可以參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主要內容是指定監護人包括被監護人的父母、近親屬、居民(村民)委員會。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權利。壹、民法通則中的指定監護人是誰民法通則中的指定監護人是誰妳可以參考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以指定監護人的主體是被監護人的父母、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壹條關於監護人的確定存在爭議。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二、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是什麽?1.作為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2 .保護被監護人的權利,包括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三、監護人的產生方式主要有哪些?1.當然,建立是指第壹階的所有人都是守護者。2.協議的成立可以分為四種情況:(1)第壹順序有兩個以上的人時,只有其中壹部分人會是協議監護人。(二)經排序人同意,由第二排序人擔任監護人。(3)經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同意,只指定第三或者第四監護人。(4)經排序員同意,排序員* * *為監護人。3.公權力的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設立監護人的方式。要求如下:(1)是否可以按照自然成立和協議成立的程序產生監護人,特別是在對誰是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下。(二)由主管機關指定。至於主管機關,《民法通則》規定是未成年人父母工作的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的居(村)民委員會。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與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